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行为人在双规之前如实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经进入双规程序再交代已被监察人员查明的事实,是无法被认定为双规。政府官员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贪污违法的事情。
1、能够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行为人在被双规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此时的行为人还未进入“双规”程序,其完全符合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悔罪心理投案自-首,并非被迫接受调查,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是自-首。另外,如果行为人被双规之后主动如实交代了纪检监察机构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情况本质上也是一种“自动投案”,只是投案的场所和方式比较特殊而已。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主动、全面交代问题的想法。
2、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被双规之后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双规之后,往往不会主动开口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要看看纪检监察人员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对于有证据无法抵赖的事实予以交代,而对于尚未掌握证据的事实绝口不提;或者纪检监察人员已经将行为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全部掌握。那么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交代问题可能更多地是出于无法继续隐瞒不得不说,而不是主观悔罪。更何况,纪检监察机关已经花费了大力气去调查取证,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行为人的如实供述也没有很大的意义。
此外,如果这种情况认定行为人是自-首的话有违公平原则。因为未经“双规”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即使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只能被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是“自-首”。被“双规”反而成了减轻处罚的一种手段,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双规的定义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规的范围
1、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2、“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四、1、自-首成立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要具备下面条件:
(1)犯罪后自动投案。此条件的重点应当在于“自动”,也就是说“被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条件的重点就是“如实”。隐瞒或者编造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殊自-首的成立也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而“其他罪行”,又称“余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处理的罪行以为的罪行,并且必须是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双规期间自-首认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行为人在双规之前如实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经进入双规程序再交代已被监察人员查明的事实是无法被认定为双规的。政府官员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贪污违法的事情。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