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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如何认定自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二审期间如何认定自首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

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二、二审期间认罪悔罪该如何处理

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自去年11月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到今年2月末,沈阳市各基层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589件、676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5.82%,上诉率仅为3.11%,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196件,上诉率为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从宽等具体六方面内容:

1.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涵。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可以根据刑法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进行把握。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

“从宽”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2.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无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在指定时间、地点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主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

3.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诉讼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10%-30%的从宽的幅度。

4.明确鼓励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给予量刑激励的原则。

在诉讼程序上,同一案件同时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对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对其从宽幅度要大于简易程序。

5.明确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的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除被告人不同意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情形外,人民法院均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判决。

6.明确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原则。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应该是在庭审之前,而不是在庭审已经开始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要错过自首的机会,就得要好好的争取。对于二审期间自首的认定或二审期间主动交代事实的依据,建议你点击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咨询系统找律师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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