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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普通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他们的构成条件各异,在这里详细叙述一下。

(一)普通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的前后犯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将过失犯罪排除于累犯之外,主要原因是:第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表现出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重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第二,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是刑事制裁的重点。所以,预防与惩治犯罪人再犯的累犯制度,应该把累犯成立的主观条件限定为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判决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若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等于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也不成立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即只要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的,尽管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成立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在刑罚开始执行以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赦免,只要其后5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就可以构成累犯。“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累犯;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我国刑法将后罪发生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作为时间条件。这一时间间隔,一般而言,对于已经执行刑罚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在计算前后两罪的间隔时,应注意下列:

第一,前后两罪的5年间隔期必须绝对准确,不允许有任何改动。计算单位以天为准,应该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5年后同日的前一天为已满5年的日子。

第二,后罪的犯罪行为实施于前罪犯罪执行完毕以后的5年之内,而其结果却发生在5年以后,仍应构成累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又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实际上没有执行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不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触犯我国刑法的,虽经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受到外国有期徒刑处罚并执行了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构成故意犯罪的,可以作为累犯的成立条件,对此还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再进行处罚。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特别累犯,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依照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以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犯罪,体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累犯较之于一般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有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说是否能够构成一般累犯,则应依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予以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此即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刑法作出这样规定,能够增强我国刑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以便更有效地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总之,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当正确掌握累犯的构成和适用原则,并正确加以,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不妨向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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