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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是特别累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是特别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累犯的主体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所以不属于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哪些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不满足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的主体要求,所以不属于特别累犯。欢迎您在在线律师咨询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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