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公安机关不立案制度?
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措施,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用时有效地揭露和惩罚犯罪。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是十分复杂的,有的属于犯罪事实,有的只是违法、违纪行为,还有的只是民事、经济纠纷,有些甚至是诬告陷害。如果司法机关一接到这些就予以立案侦查或审判,势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会使侦查或审判工作误入歧途。有了不立案程序,就使得那些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至于交付侦查或审判,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或审判权力,确保集中力量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及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案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对有关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从而不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就使得那些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免受刑事追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对于那些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不立案制度的确立,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控告、举报犯罪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司法实践证明,报案、控告、举报犯罪是主要的立案材料来源。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事实一旦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及时进行立案侦查或审判,固然有利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但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不立案程度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审判,同样有利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些程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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