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境下的“刑罚轻刑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和整个社会越来越重视人的自身价值,更多地对公民给予人性化的关怀。特别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今后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这也给我国目前刑罚的执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观念,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肯定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的潮流,依照现代的司法理念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轻刑化体系。
一、关于“轻刑化”
轻刑化是相对于重刑主义而言的,强调刑罚的宽和与轻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罚相适应原则的刑事框架内是对刑罚谦抑精神和刑罚人道主义的弘扬。轻刑化实际上是“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刑法格言的简化说法,也就是说,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就可以,便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的犯罪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是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法,只有不得已是才那来用,这就是所谓的“慎刑、少刑”思想。全面的来看,轻刑化也不是单纯的泛指刑罚的宽和与谦抑,而是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来看,何谓“严厉”何谓“缓和”则需要以一国的国情、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进行衡量。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刑乱世用重典,刑平世用中典,刑盛世用轻典”的历史箴言,表明先人早已经把刑罚的轻重与世道的盛乱紧紧的联系起来,并一语道出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某些社会条件下,亦即当无政府状态与分裂状况威胁到社会组织时,采用镇压性的法律控制方法的那种诱惑就会变得极为强烈。在努力组织分裂力量在社会中起作用并努力造成一种更高程度的社会凝聚力的时候,钟摆也可能摆向另一个极端,即强制社会停滞和墨守成规。所以轻刑化的思想必然要结合具体的历史语境,目前阶段我们正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大环境中人权保障、自由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轻刑化的刑罚理念正适应这种潮流。辩证的来看,重刑主义在客观上存在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刑罚之恶虽然可以立杆见影,达到报应、惩戒的效果,但委实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可能还留下后患,就好像西医中的“治标不治本”。因此想要从根本上把问题解决就要选择轻刑化的刑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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