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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刑罚的产生和发展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犯罪人遭受一定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它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行使国家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

刑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以报应刑为主。罪犯打断他人的手臂,国家就打断其手臂;偷东西的斩手;骂人的割舌如此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极为残酷、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最早制定肉刑的是南方的先进部落——苗。据载,苗族的肉刑有四种:劓、耳、豕、黥。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族之后,为了统治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①。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五刑是墨、劓、非、宫、大辟。其中墨刑:为五刑中最轻之刑,后世称“二黥”,为额头刺青之刑;劓刑:为割鼻之刑;非刑:亦称刖、髌,为断足或去掉膝盖骨之刑;宫刑:为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为破坏生殖功能之刑;大辟:即死刑,为剥夺生命之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它四种都属于断裂肢体和刻裂肌肤的肉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战国、秦朝和汉初依然沿用,它是一种残害人的肌肤肢体,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到了汉朝,肉刑已不适应汉朝社会早已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奴隶早已转化为自由农民的时代要求。因此,处于上升阶段的汉朝统治阶级,对罪犯的劳动力价值有了重新评价和认识。为顺应历史的发展,汉朝文景两代进行废除肉刑

注:①《吕刑》。

的改革。文-帝时,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左右

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是,这次改革“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①,这就促使了景-帝再次对刑罚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减少笞刑,并制定了棰令,对笞的规格大小,加笞的部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文景-帝刑制的改革,使刑罚手段从破坏人的肢体完整到只是使罪犯忍受皮肉之苦。历史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朝,统治者对刑罚体制进行了改革,将断右趾改判流刑;改连坐死刑为流刑,真正走上了一条逐渐减轻刑罚的道路,并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是击打犯人的腿、臀部的一种刑罚方法;杖刑:仅重于笞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一种刑罚方法;徒刑:是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自由刑与奴役刑双重属性的特点;流刑:是将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在唐律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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