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实现探析
一、刑罚实现的范畴释读
(一)刑罚实现的意义
所谓刑罚实现属于法律实施、法的实现的范畴。它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对罪犯的、由刑法确立并经审判机关生效刑事裁判适用的刑罚的过程和结果。刑罚实现承接刑罚适用,而与刑罚的效益和效应直接关联。刑罚的实现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一个过程,刑罚的实现侧重刑罚实施的意义,反映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行为,表现为某种过程状态;二是作为一种结果,它主要反映刑罚主体——施刑和受刑主体双方行为的结果,表现为某种事实状态。刑罚实施的行为过程和结果事实的结合与统一,使刑罚的内容成为现实。这也是刑罚实现的基本目标。以此为基础,刑罚实现的基本过程表现为刑罚执行的实践过程。
(二)刑罚实现的架构
(徒)刑罚实现的基本过程通常表现为刑罚执行的实践过程。所谓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审判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徒刑)内容的活动。它包括刑罚执行的内容和刑罚执行制度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含。
1.刑罚执行的内容。刑罚执行的内容就是刑罚的实施,使刑罚成为现实,属于刑罚实现或刑罚执行的本体性问题的范畴,是行刑权的实体性存在——“本体性”或“活动性”行刑权。刑罚执行在现代刑罚和刑法制度中都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使刑罚由观念、规范形态而成为宣告形态和适用后的法定确定状态的话,那么,刑罚的执行则从根本上使观念、规范、宣告形态的刑罚变成为现实状态。刑罚执行使国家对犯罪的刑事处置成为实在。刑罚执行相对于刑罚的内容和制度,尤如法律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之相对于法律。刑罚执行的活动过程包括实施刑罚,实现对罪犯的监禁、强制教育、劳动和改造等本体性或活动性内容。
2.刑罚执行的制度。(徒)刑罚执行的制度主要是指与现行《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基本一致方面的意义。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上看,《监狱法》已经注意到了第三章的“制度性”意义,并且在法典中使问题得到了反映和处理,在第三章标题上用加“的”的办法,把刑罚的执行与法典中完整的或全体执行刑罚相区别。(注:《监狱法》起草、讨论过程中,特别是在进入立法的较晚阶段,有关方面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思考和研究,最后采纳了“刑罚的执行”表述的方案。)我们认为,《监狱法》第三章之刑罚的执行是有关刑罚执行的程序方面的制度性规定。主要是围绕(1)刑罚执行的环节:始于“收监”,终于“释放和安置”;(2)刑罚执行可能发生的变更,从刑种、刑期到执行方式,从开始到消除,以及可能使其刑罚发生变更及法律监督相关的罪犯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等项刑罚执行制度。但是,《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通过其中的禁止性、命令性、义务性和授权性(刑事)法律规范,还无法使刑罚执行中监狱和罪犯的主体双方处于完整的行刑的(行为)作为状态,也就不可能实现行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些刑罚执行的“环节”和“变更”的制度,而没有刑罚执行内容之刑罚执行的活动,刑罚还不可能得到经常而持续的执行,刑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因为,这些与刑罚执行的效力状态有关的制度,既不涉及对罪犯的监禁的实施,更没有强制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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