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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罚的轻缓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死刑的演进与刑罚轻缓化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作为一个刑种,它经历了由兴起到鼎盛、由衰败到消亡的过程。

死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恩*斯曾经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私有财产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了国家,私人复仇权逐渐受到限制,乃至最后取消,代之而起的是国家的刑罚权,包括死刑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马克思则更是精辟地指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这就明白无误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习惯之间的姻缘关系。(陈*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446页。)我国古代社会,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一直坚持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法律不仅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中国古代的发展史,不仅是一部具有浓厚民族文化传统的文明史,从某个角度讲,称之为一部忽略刑罚人道性的统治史也不无道理。在西方,英国于17世纪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但封建刑法却以英国所特有的方式被继承下来。据英国著名法学家**克斯通在18世纪60年代保守的估计,当时英国仅规定死刑的成文法就达160部,而每部成文法又规定了数种乃至数十种死罪,更不用说普通法上的死罪数量了。对于英国刑罚的残酷性,恩*斯指出:“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最森严的。就野蛮来说,早在1810年它就已经毫不亚于加洛林纳刑法典了,焚烧,轮碾,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同①注,第446-447页。)在德国,死刑适用的广泛性和执行的残酷性也毫不逊于英国。过于残酷的刑罚,会激起人们对法律的仇视和敌对,而不是对法律的信仰,这最终将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正如**利亚所述:“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怵目惊心呢?”([意]**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因此,严酷的刑罚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错误的,有时甚至会导致有良知的受害者也如此认为。缺乏轻缓精神的刑罚,另一个突出弊端是会罪及无辜。对一个无辜者治罪处罚,对社会共同体的情感的伤害绝不亚于十个罪犯未被处以刑罚而对社会共同体的伤害。(董*宇、董*庭:《浅谈刑罚的宽和化――兼评**利亚的刑罚观》,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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