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罚必定性对煤矿安全的作用
1刑罚必定性与预防犯罪
国家规定犯罪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可能是无目的的,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特指出的那样,刑罚只要是国家的,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有某种必要性和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早在18世纪,功利主义法学派就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它们所产生的利益。1764年,**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标应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里亚既从反面驳斥了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或赎罪的报应论;同时,又从正面论证了刑罚的目的只能是特殊预防亦即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与一般预防亦即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里亚认为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依赖三个原则,即刑罚的必定性(不可避免性)、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刑罚的及时性。要维护刑罚的必定性,就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任何人都难脱法网。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因果关系。“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另人印象深刻。”“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边沁断言,“除非存在免受惩罚之希望。否则没人愿意去犯罪。如果刑罚恰好是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不会有人犯罪了。”因此,他主张“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相反,“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越小。”在这里,边沁是将刑罚的必定性与严厉性作为两个互补因素而提出。我国古代法学家沈-颜也指出:“夫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乎必刑,必刑虽不重民戒,不刑则虽重而民怠。”现实生活中,若某类犯罪行为的追诉率很低,即便刑法对这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很重,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很难有效发挥,因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逃避刑罚的期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对刑罚的恐惧,从而起到一种有效的心理安慰作用。相反,即使是宽和的刑罚,只要其承担刑罚是难以避免的,也会对有犯罪意向的人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因为一旦刑罚加身,不但所获得的犯罪收益将不能继续拥有,还要接受来自社会的否定评价。在人们仍对犯罪深恶痛绝的时代,这种社会否定评价所形成的威慑力甚至不亚于刑罚本身。所以即便刑罚并不特别严厉,但只要它是难以避免的,也能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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