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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结构,重了还是轻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罚立法:死刑过多,生刑过轻?

我国刑罚的主刑种类共有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死刑外,其余四种刑罚被学者们在习惯上称之为生刑。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共有六七十个。要判断刑罚结构是过重还是过轻,大抵有两种方法,一是比照国外的刑罚规定,二是考察刑罚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法学家们习惯采用的比较路径,后者则是司法实务者们直接面对的现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良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于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如果把刑罚的威慑力按满分一百计,死刑至少贡献了八十分。死刑过多,生刑过轻。在学界,也有不少学者与陈*良教授持相似的观点。其中,来自北京大学的梁*林教授早在其博士论文中就提出这样的观点:中国的刑罚结构是以死刑和长期刑为主的重刑刑罚结构。关于这一论断,他认为至今也不能说它是错的。

按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而有的国家的刑期可以是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年。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徒刑相对较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宪提出,应全面看待刑罚轻重的问题。他说,“有的国家死刑少或根本没有死刑,相应地,徒刑期就长;另一方面,各国对数罪并罚所采用的方法不一致,有的允许简单相加,对并罚的结果不设限制。至于生刑是不是太轻,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来判断。”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看问题的眼光也在变化,不可避免导致刑罚改革。以日本为例,其近几年的犯罪率并没有增加,生刑却加重,最直接的原因是人们受伤害的能力变弱了。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加重生刑必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死刑的减少,二是执法成本加大。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死刑罪的规定呈增多的趋势。倘若在死刑罪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增加生刑的刑期,对此学界戏言:这是烟未戒掉,酒又喝上,反倒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结构轻重失衡。“对刑罚的财政投入,比如盖监狱,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梁*林教授强调,“该花则花,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投入的增加会挤占公共教育、医疗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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