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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主要官员和机构。郡县制确立以后,郡县的主要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并且分别设有主管司法事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央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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