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然的刑罚目的与应然的选择
一、我国实然的刑罚目的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罚目的,但是从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条文规定来看,还是可以判断出我国刑罚的实然目的。
现行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前引三部法律的第一条在说明立法意图时都使用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用语来说明其立法的法律依据。而所谓“根据宪法”,则应该是指根据现行宪法第28条,即:“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说明:1999年1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2])客观而论,宪法第28条实际上从宏观上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的总体目的。从语法角度来看,前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三个条文中,都有一个表示行为目的的状语“为了……”,这就意味着这三个条文分别从微观方面表明了我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创制目的。由于创制刑事法律的目的反映了国家运用刑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目的,因此,创制刑事法律的目的集中代表了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整体目的-即刑罚目的。如果我们以因式分解的方法将前引三个刑事法律条文进行分解与重组,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个等式: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这里有必要说明:由于在关于刑罚的本质问题上我不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惩罚)而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的报应(惩罚),[3]据此,对上述等式可改造为: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人+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改造犯罪人+预防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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