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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比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外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理论

刑罚目的论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围绕刑罚目的,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形成名目繁多的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报应说

报应说,以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为主旨。报应说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士多德。**士多德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恶报,即消除犯罪所引起的罪恶。[1]

报应观念形成后,很快被神学化,并随之出现了在漫长的中世纪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神意报应主义。以古罗马哲学家奥古斯丁为代表人物的神意报应主义,将神的旨意作为报应的理由,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秉承神意给予报应。[2]

而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所则将报应说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道义报应主义刑罚观。他认为,人是在道德的支配下不去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因而应受到惩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他们必须被首先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

**尔则否认以主观罪过作为报应根据的道义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恶害。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报应观念出发,作为恶害的犯罪理所当然地应受到恶的惩罚,刑罚只不过是这种恶的惩罚的有形的体现。“犯罪应予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因为它侵害作为法的法。”[4]这就是黑*尔在批判道义报应主义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法律报应主义。

(二)预防说

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再次犯罪。预防说源自古希腊哲学家**塔哥拉的思想。他指出:“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业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本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5]柏拉图和格老秀斯则表达了相同的看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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