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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实务及量刑意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情形,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王-成律师根据办理具体案件实务经验对该罪名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简单的解读:

(一)故意致轻伤,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故意伤害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也就说在实务中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未遂的。同时我国刑法总则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一般情况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最高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规定严重残疾标准为六级以上。

(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包括有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故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在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的同时,还应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结合具体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需仔细审查行为人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简单殴打情况造成后果的行为都简单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需要对被害人的受伤害情况就行鉴定,决定对行为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在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三、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之界限。就何为重伤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对重伤的标准作了更非常详细的说明。鉴定伤害结果是否重伤,究竟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势为准,还是以治疗后的结果为准,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行的观点认为,重伤鉴定应当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评定。但是,即使以此为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对同一种伤害案件有时也会因为鉴定的依据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鉴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综合评定”的具体方法有别。笔者认为,重伤鉴定应以上述综合评定的方法为原则,同时要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多种重伤具体标准的内容,选择适当的医疗诊断为鉴定依据,在辩护具体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要具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

尚需注意的一点,在法医鉴定伤情,区分重伤与轻伤时,应当注意排除由于职业不同所造成的认识差别;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对他的思维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响。为准确鉴定伤情,首先,对受害人原始损伤进行判定时,必须排除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影响,应从该损伤本身对人体健康的破坏程度来考虑。这些情况,对法院判定重伤不能不产生影响。其次,在认定原始损伤程度时,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响,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在判定伤势的轻重时,就应当尽量使其符合科学的含义。只有科学地区别轻伤和重伤,在办案中才能对案件的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会议纪要》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款如何适用,笔者认为,该条同时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是犯罪手段的认定,第二是伤害结果的定性;只是将残疾标准进行了量的规定,而对伤害手段没有具体要求,根据刑法的规定,还应对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进行审查和判断。对手段不残忍的情形,即使被害人达到六级以上严重残标准的,也可以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辩护律师如何正确的进行量刑辩护,根据故意伤害罪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正确确定量刑起点,所谓基本犯罪事实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具体的故意伤害罪本身而言,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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