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
一、刑事责任能力量刑情节类型: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人犯量刑情节:
1.未成年犯从宽比例的考虑因素:
(1)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2)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犯罪时的年龄;
(4)是否初犯;
(5)悔罪表现、
(6)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
2.未成年犯从宽幅度: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三、其他刑事责任能力情节的从宽幅度:
1.《量刑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宽幅度;
2.主要应考虑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大小确定调解比例。
【律师提示】
①量刑情节从宽从大到小比例排列顺序: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精神病人。
②对于刚满18周岁成年人,可以灵活选择小于10%的具体比例从轻处罚。
③老年犯可以作为从宽量刑情节(调解比例应小于未成年犯调节比例)。
【法条链接】
《刑法》
(一)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犯上述八种以外其他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该规定宣告缓刑。
(4)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区分重度、中度、轻度的,依照第(2)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情节、后果、犯罪时的年龄以及悔罪表现等,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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