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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贪污罪犯可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并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础上,增设了影响力行贿罪。修改后,我国刑法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如何避免“法院前门判、后门放”?

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前,我国反腐制度体系的一大质疑焦点为“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

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在实践中成了个别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在司法机关封堵执法环节的基础上,本次刑法大修则从法律层面封堵了官员的“赎身暗门”。“终身监禁”首次入刑,这个新增的刑罚措施,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刑法修正案(九)最终写入了终身监禁刑罚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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