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五大变化解读
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五大变化解
公安部于2003年颁布施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将公安表彰工作正式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奖励条令》颁布施行12年来,有力地保障了各项表彰奖励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广大基层公安民警体会到了来自组织的温暖与关怀,为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奖励条令》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今年10月,《奖励条令》终于迎来了一次全新的修订。对比新旧版的《奖励条令》,我们可以发现,此次修订在立法依据、奖励原则、奖金待遇、程序规定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更好地衔接了公务员奖励制度,对近年来公安表彰奖励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及时的应对与调整。
变化一:紧密衔接公务员奖励制度
更新补充立法依据,调整奖励审批权限
新版《奖励条令》总则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近年来,与公务员奖励制度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先后颁布施行、管理日趋严格规范,新版《奖励条令》也在立法依据上与之相衔接,明确增加了相应的公务员管理新法、新规。
此外,为更好地衔接公务员奖励制度,新版《奖励条令》在遵循公务员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对旧版《奖励条令》中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不一致的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比如,新版《奖励条令》明确了“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以及对个人一等功奖励批准权限和集体、个人嘉奖批准权限等进行了相应调整,确保既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又符合公安工作实际。
变化二:倾斜基层、领导从严、服务实战
基层奖励数量占奖励总数的85%以上,特定情况可简化程序及时奖励
新修订的《奖励条令》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确定了公安奖励向基层一线倾斜、服务一线实战的原则。这意味着,今后绝大部分的公安奖励表彰将属于基层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
总则部分,相比旧版《奖励条令》,新修订后的《奖励条令》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原则包括“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细则部分,第5章第27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85%以上。”
另一方面,为更好地服务和激励一线实战,此次修订对特殊情况下可简化奖励程序、适当扩大奖励比例作出规定,保证了结合实战、及时施奖。
例如,第5章第19条规定:“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29条规定:“对在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行政首长签署嘉奖令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
第28条规定:“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经公安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
变化三:奖励待遇得到明显提高
大幅提高个人奖励金额,保留英模子女保送入学优待
时隔多年之后修订《奖励条令》,奖励待遇是否得到相应的提高?
对比新旧版《奖励条令》,记者发现,新修订后的个人奖金实现了大幅提高,几近“翻番”:
个人嘉奖奖金由原先的1000元提升至2000元,个人三等功奖金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个人二等功奖金由5000元提升至10000元,个人一等功奖金由10000元提升至20000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奖金由30000元提升至50000元,一级英模奖金由50000元提升至80000元。
此外,新版《奖励条令》继续保留了“获得授予或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的优待措施,还规定了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休养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变化四:全面细化规范奖励程序
细化规范包括推荐、申报、审核等在内的所有环节,强调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
此次条令修订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公安奖励工作中存在的奖励程序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新版《奖励条令》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旧版的基础上专门新设定一整个章节——第5章“奖励的实施”,来细化、规范整个奖励程序。
相比旧版条令,新版《奖励条令》第5章“奖励的实施”对公安机关实施奖励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内容包括奖励实施的基本程序和奖励申报、审核、考核、公示等各工作环节的细化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增强规范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新版《奖励条令》还特别强调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第5章第21条规定,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奖励条令》对奖励比例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将年度个人嘉奖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九;而为保证各等次记功合理分布,对年度个人记三、二、一等功明确了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的具体比例。同时也明确,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变化五:完善公安奖励控制监督体系
禁止重复奖励,明确暂停奖励、不予奖励、撤销奖励的情形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安奖励工作,更好地与公务员奖励制度接轨,避免奖励工作把关不严等现象,新版《奖励条令》在相关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
新版条令明确了禁止重复奖励行为的原则,将“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单列一条,并增加了“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的规定,以进一步强化避免重复奖励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对涉嫌违法违纪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暂停实施或限期不予奖励作出具体规定,为奖励审核监督提供了依据,便于各级公安机关操作执行,保证奖励的质量。
此外,新版《奖励条令》在第8章“奖励的撤销”部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两种需要撤销奖励的情形,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撤销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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