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之首落网,电信诈骗罪主从犯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据央-视新闻报道,电信诈骗之首赵*国落网,他在今年3月骗走一建筑公司8000多万元巨款,随后逃之夭夭。4月12日,赵*国被警方在浙江长兴抓获。近来公安部加大力度打击电信诈骗,除了电信诈骗之首落网,更是从非洲押回45名台湾电信诈骗嫌犯,对此网友们纷纷拍手称快。
电信诈骗之首落网中国从非洲押回45名台湾诈骗嫌犯
2016年4月10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十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人员,其中赵*国位于榜首。仅仅两天后,赵*国在浙江长兴县被缉捕归案。经查,2016年3月4日,赵*国伙同他人以低手续费贴现承兑汇票为诱饵,诈骗大连一建筑工程公司8172万元,事发后赵潜逃。目前,赵*国已被押解回辽宁大连,案件正在侦办中。
另据新*社4月13日报道,日前,肯尼亚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大肆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肯尼亚执法部门经审查,决定将上述人员中的32名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和45名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第一批10名犯罪嫌疑人已于4月9日遣返回国,第二批67名犯罪嫌疑人将于今日包机押解回国。这是我国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据介绍,近年来,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国家设立诈骗窝点,招募话务人员,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拨打电话,疯狂实施电信诈骗,造成巨大损失。如2015年12月29日,贵州都匀市杨某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17亿元;2016年3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叶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786万元;4月6日,山东沂源县任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骗走1566万元。很多老人、教师、农民工、下岗工人、学生的“养老钱”“救命钱”“学费”被席卷一空,许多家庭倾家荡产,很多企业破产倒闭,多人跳楼、上吊自杀。
【法律解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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