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封银行高管骗亲友5000万,诈骗罪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昨天上午,李某在市三中院受审,对于检方的指控,她并不认可,称5000余万元都是向亲朋借的,属民间借贷,为了让亲朋“获利”曾经放贷、购买彩票。
检方指控
骗亲友许诺月息4%至10%
昨天上午,现年44岁的李某被法警带入法庭。
根据检方指控,李某在4年间陆续诈骗20余名亲友共计5000余万元。她于2010年至2014年2月间,以帮亲友做投资理财有高额回报为由,在朝阳区水南庄、十里堡、建国门、常营等地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5年4月,经人举报,李某被警方抓获。
据检方介绍,李某在2003年至2014年8月间,供职于**保险公司,是一名负责销售的业务员。初期,出于开展业务需要,李某帮身边的不少亲友上了保险,偶尔与亲朋吃吃饭、通通电话,联络感情,因此李某在亲朋圈里的口碑还不错。自2010年前后,李某开始“包装自己”,自称已升任某商业银行的高管,具有做高回报理财的权限。李某找到跟自己关系熟络的亲朋,开始向他们介绍自己“投资理财的产品”,许诺高额收益,月息高达4%至10%。
【法律解读】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处罚《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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