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拒检下车持刀追刺交警,醉驾怎么量刑
【事件经过】
当晚10点左右,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负责人王*国带领5名民警按照支队安排例行检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民警巡查到长江一路渤海十八路路口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银灰色**拉克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拦停车后,一股浓烈的酒气从车厢中散发出来,司机杜某那边的酒气更大。”王*国说,随即他们要求司机杜某配合检查,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但杜某一直拒不下车,也拒绝配合酒精测试,还不时辱骂威胁执勤民警。
随后,杜某索性关闭了车窗,不停地在车内打电话并与同车的一名男子说笑。期间,同车男子下车后,民警让其劝说杜某下车并接受酒精测试,连续两次同车男子都答应民警,但是杜某一直未下车也拒绝酒精测试。“大约10点40左右,司机杜某突然打开车门,我以为他是想通了,要下车配合我们的工作。结果下车的同时,他从车上拿出一把匕首,直接向我的右下腹部位捅来,并且嘴里还说着脏话威胁民警。”
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将杜某带到医院对其进行了抽血化验。事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王*国说道:“当时别的什么都没想,也来不及想,就想着如何多下杜某手中的刀,事后才感觉到有些后怕。”后经检测,杜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目前,杜某已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解读】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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