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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监外执行内杀人,被判处监外执行还会坐牢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33岁的孙-波曾因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后经两次减刑,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7月27日12时许,孙-波在位于朝阳区某楼地下一层的北京一家招待所内,与63岁的王某因故发生争执。其间,孙-波持酒瓶连续击打对方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后孙-波在该招待所门口,又持啤酒瓶将女服务员张某打成重伤。当晚,民警在辽宁阜新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孙-波抓获。

[法律解读]

被判处监外执行仍可能坐牢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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