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额度信用卡竟套取480万现金,是否构成诈骗罪
事件经过:
涉案的这张信用卡卡主姓虞,虞某的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他急需50万元周转。病急乱投医的他,恰好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想要贷款、提高信用卡额度请联系……”。给虞某发短信的孙某等人,可谓信用卡套现“行家”,他们熟知信用卡管理存在的漏洞,并利用套现。事实上,在这个“产业链”里,孙某等人是上家,帮人用信用卡套现时收取高达75%的提成,赚取巨额的所谓“手续费”。据查,虞某、孙某等人商定分成后,虞某将其名下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苍南某银行信用卡交给孙某。他们先往信用卡里存入30万元,提高信用卡额度。在甲Pos机发起一笔30.01万元的大额预授权交易。再在甲Pos机发起100元的小额预授权交易,并完成交易。这样一来,剩下的30万元就解冻了。在乙Pos机消费转走30万元,事实上,这笔钱,银行默认的是之前存入的金额。在甲Pos机撤销100元预授权的交易,因为之前信用卡取走的金额,银行还没有结算,这样,银行卡里又有30万元的可用额度了。这样反复操作16次,套走银行资金480余万元。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虞某、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预授权交易的事实,利用信用卡和银联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的关系,套走银行资金480余万元,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虞某、孙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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