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赃款是自己追缴吗
追缴赃款不得自己追缴,是由法院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侦查机关负责执行。
明确赃款赃物的认定和执行主体,有利于落实没收、追缴责任,避免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部门利益的倾向。目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赃款赃物的认定和执行机关。从审判权的中立性质及审执分离的权力配置考虑,在赃款赃物的认定、处理、执行问题上,应树立法院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侦查机关负责执行的原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如果是,又应如何处理,这显然属于裁判权的领域,理应由法院负责。”
实践中,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加之案件判决后再去查找犯罪人的财产往往已时过境迁,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犯罪人家属或有关单位不予配合,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难以进行;而且,法院集判决与执行于一身,违背利益无涉的中立原则,影响判决的权威。因此,确立侦查机关在赃款赃物追缴程序中的执行主体地位,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行的模式是建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调查和保全制度。在侦查阶段即着手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手段,并及时将查清的财产状况列入证据清单一并移送法院。同时,法院也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对属于需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双方的分工、交接和合作。
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案件判决生效以前,赃款赃物应予以固定保管,有关扣押机关不得自行处理;特殊情况下对需依法及时返还的被害人财产,可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但应报法院备案。
对于保管的财产,应进行登记并入卷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必要时还应鉴定、作价。财产返还被害人时,应注意审查财产是否合法,被害人是否明确;同时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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