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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老年人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诈骗罪没有异议,现就本案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自动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动认罪,且真诚悔罪,在公安机关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保证不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自动认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取得受害人凉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退赔,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王某某已步入老年,且身患多项严重疾病,必须长期依靠药物来维持健康和生命,稍有不慎,便会有生命危险,非常不适合监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审理本案时既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人性化,又体现了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能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人性化理念,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患多项疾病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犯罪后又能积极全部退赔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王某某已步入老年,且身患多项严重疾病,不适宜监内执行的事实,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又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xx律师

201x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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