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如何定刑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对于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最近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但是对其量刑却没有做出改变,也就是说此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还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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