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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诈骗的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的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诈骗犯罪可以算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了,尤其是近年来电信诈骗的猖獗,让不少人都上当受骗,因此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量刑处罚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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