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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夺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抢夺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或者自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多次抢夺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贵阳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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