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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对抢劫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第一个量刑幅度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抢劫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持械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在合肥地区,行为人实际的抢劫所得的财产数额不同,也就意味着对其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根据抢劫的情形不同,如流窜作案等等,都是会给予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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