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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对故意伤害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第一个量刑幅度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可以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⑴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⑵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⑶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⑷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⑸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⑵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⑶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别残忍手段。司法实务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对故意伤害罪的罪犯处罚的标准也不太一样。有的情节下是要加重处罚,而有的则会减轻处罚。因此,实践中要是被控故意伤害罪的话,最好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不少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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