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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盗窃案中的事前通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的“通谋”,应理解为“共同商议”。事前与盗窃分子进行商议和分工,事后对盗窃分子所窃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犯罪分子虽然没有亲自参加盗窃,但其与盗窃分子的通谋行为,使盗窃分子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促使他们放心大胆地去盗窃。这种事前通谋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司法解释规定这种行为以盗窃共犯论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这种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如何区分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

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主犯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集团的主犯,但**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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