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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关于深圳市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律师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在对故意伤害罪当中的罪犯进行处罚时,还要让其对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民事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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