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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索赔案应该有谁负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九江大桥索赔案”在第二次开庭后的1月5日,广州海事法院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中止审理。原因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5日致函广州海事法院,因广东海事公安局已于2008年11月3日对“南桂机035”船触碰九江大桥事件的责任人石*德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为此建议广州海事法院对该事件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相关,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止该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诉讼。

法院认为,在该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不仅在赔偿数额上提出异议,而且就“船撞桥”还是“桥砸船”这一事实本来面貌上提出了质疑,这就涉及到船长石*德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而石*德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被告方律师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会尊重法院的决定。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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