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88条在审判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呢
为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约束,新刑诉法第188条专门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于十日以下的拘留。”该规定虽然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于应到庭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应该以何种手段强制其到庭,强制出庭和处罚措施以几次为宜,能否重复适用。
二、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庭该如何采信。
三、未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明确规定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强制出庭的目的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为了处罚,建议法院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可以拘传,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强制出庭和处罚措施仅能适用一次,不能重复处罚。因为即使进行第二次强制出庭和处罚措施也并不能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如果重复强制和处罚就会出现证人因为拒绝出庭被数次处罚变成长期羁押。
二、对应当到庭而未出庭的证人,严格限制其书面证言作为庭审证据使用。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也不现实,如果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概排除,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裁判的后果,因此建议严格限制未出庭作证的证言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一致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在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不一致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明确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属于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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