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官员低价购房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是否涉及权钱交易
近日获悉,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先生涉嫌受贿一案,已被发回重审。许先生被控花6.9万余元就买下总价值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终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此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后,市高院日前将此案发回市一中院重审。这是近几年首起被最高法批准再审的官员受贿案件(2月24日《京华时报》)
既然这位前官员的申诉已被最高法发回再审,那么,他到底有无犯罪、原审是否正确,还是由法院再审来确定。不过,有关官员利用权力低价购房之事,却值得好好分析,因为,不少官员的腐败问题正是通过这种所谓的低价购房来暗渡陈-仓。
有关官员低价购房被判刑的报道近年来已经有过一些。例如,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某,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住宅一套,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且在购买该房付款过程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的6万元。法院一审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构成受贿罪为由,判处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对于官员低价购房的行为如何定性,2007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只要是官员利用权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那就构成受贿罪。不过,什么叫“明显低于市场价”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房屋差价时,一般是将涉案房屋在事后做价格鉴定,再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比对,只要得出差价就认定构成受贿罪。对此,有律师建议,可以参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认定转让价格不足70%的,视为不合理的低价,高于30%的,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回到许先生的低价购房问题,对于其以6.9万余元购买当时市值37万余元的81平方米住房,不能一概而论。尽管当时这套房市值37万余元,但如果当时确实是经过公开和合法的程序购买,并且其他职工也是以相同价格购买到相应房屋,那么,就不能认定他是低价购房。反之,如果不是通过公开和合法程序购买,其他职工并不能以这样的价格购买到,那么就是属于低价购房,构成受贿罪。
此外,许先生以提前拆迁的名义,将其大舅哥现有住房换到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他主动向城建公司补交了94万余元的房款。对这一问题也要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在检察机关调查时的补钱和退款,不能成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所以,许先生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补交房款的行为不能成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当然,如果以现有住房换房符合相关政策,并且是在约定时期之内补交的房款,则另当别论。
总之,认定官员低价购房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是否涉及权钱交易,以当时市场不可能的价格购买到低价的房子,如果购买时符合政策,也符合当时的市场交易习惯,没有利用权力,即使是购买了便宜的房子,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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