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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量刑建议遭到否认时要如何救济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在立法上对量刑建议制度予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有着充分的合理性、正当性,诸如性质上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诉讼原理是与法院量刑权相制衡、各国立法实践极为普遍等等。但这些依据基础基本上是理论上的,我国实际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条对量刑建议制度予以支持。这是部分人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重要原因,也是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极大障碍。只有从立法上进行明确,量刑建议制度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真正“名正言顺”。同时,经过多年的探索,现今的实际情况也已经具备了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条件。

建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与刑法适用有关的情节是否清楚”。

2.修改第一百六十条,建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以及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通过这样的修改,一方面明确了量刑应当是法庭辩论的一项法定内容,另一方面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查明量刑情节的义务,为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这样的修改只是确立了量刑建议制度,未规定该制度的细枝末节,并不影响该制度在现实中的继续探索和发展。

(二)确定统一标准

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很大的丰富发展。现阶段,试点实践工作应该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向正式确立和全面推行方向努力。因而,上级检察机关若对目前多样不一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文件,下发统一的标准,对制度的全面推行大有裨益。

1.适用的范围。首先依次分析各类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案情简单、量刑相对容易,便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初步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罪名确定,量刑是关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意义重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刑期跨度大,自由裁量空间大,对此提出量刑建议很有必要性。其次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来看,量刑建议权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所以不论何种案件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就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因而笔者认为可以确立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的标准。

2.建议的幅度。概括性量刑建议内容过于宽泛,实质意义不大;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很难把握,不利于法院裁判参考也使公诉人过于被动。相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既起到了监督法院量刑的作用,也为法官依据情节合理裁判留下了必要空间,在操作上也更易把握,相比之下最为科学,可以将这种方式确定下来,明确统一的标准,使目前比较混乱的做法得到规范。

(三)建立配套制度

1.建立反馈机制

要让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积极意义,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要求法院对量刑建议有反馈的义务。具体说来: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让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告人了解量刑建议被采纳与否;法院作出的判决若超出合理差异范围、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迥异的,应当作出理由说明。建立科学的反馈机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制度上相配合相衔接,这样的量刑建议制度才能称之为科学完整的制度。

2.设立救济措施

当量刑建议遭到否认时要如何救济?事实上,要求法院作出不采纳理由说明的反馈就是救济手段的一种,除此之外,将量刑建议制度与抗诉制度相衔接也是很好的一种救济方式。现行诉讼体制中,一审后,被告人不服就可以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抗诉的条件要严格得多。量刑建议是一种判决前的监督,若法院未采纳,作出的理由说明也未能说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仍认为量刑畸轻畸重的则可以启动抗诉这一判决后监督手段。作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量刑建议更有力度更有意义,也同时在抗诉之前设立了一道事前监督程序,使得抗诉制度也更为科学。

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制度确立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赋予了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制约。有学者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类似这样的疑问是有必要的。当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失当时,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将此作为上诉或申请抗诉的理由,设立这样的救济手段,可以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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