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量刑建议有什么必要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形成了具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点的控辨式诉讼模式。法庭审理中,若控辩双方单纯围绕被告人的定罪进行辩论,则抗辩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远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一直以来,公诉人都是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的情节,请求法官酌情裁判,但对于量刑并不提出具体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控方没有明确的量刑意见,作为辨方的被告人或辨护人无法有针对性地就公诉人的意见发表看法。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可以阐述具体的量刑理由,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辩方就会反驳控方量刑建议中的不合理及疏漏之处,提出自己的量刑请求。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辩论,有助于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公开、公正、效率司法的需要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时,仅仅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进行指控,对其应判处的刑罚,只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笼统地建议法庭从轻或从重处罚,而不指明具体的刑期,辩方则无法充分行使量刑辩护及请求,从而量刑的信息只为法官所掌握,这种做法违背司法公开的理念,极易导致腐败。量刑建议虽然只是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决定权都在法官,但该制度将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对抗贯穿到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实现全程透明,让全部庭审程序完全在阳光下进行,保证被告人知悉其被判刑期的原因,更大程度地确保了被告人认罪服判,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3、提高公诉人办案质量及业务素质的需要
检察机关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就要求公诉人把握全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情节,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认定,不仅要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而且要拿出对其依法适用有关法条、刑种、相应刑期的适当意见。这种压力必将促使公诉人增强办案责任心,注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同时能够促进公诉人的业务学习和思考,不断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及综合素质,从而带动全体检察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素质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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