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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持刀威胁怎么量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问明或辨别是非,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方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是否客观化,证明过程是否合理化和与案件是否有联系化及控方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明是非的过程。

法律咨询:

您好,由于经济上的纠纷(后来经济纠纷被派出所解决,责任不在我),我和他人起了语言上的冲突,但是我没有骂他,因我我记得好像骂人也是犯法的。随后该人将我限制在一个房间内,不准我出去,时间大约是40-60分钟,由于紧张,没有计算精准的时间。期间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其人手持大号菜刀堵在门口威胁我,扬言我敢走出去试试。不得已我只好报警,最后派出所笔录认为,此事可提交法院。(附:期间和我同时被限制在屋内的还有一男一女,可作为证人)请问:此事是够构成非法拘禁?加上持刀威胁,在法律上应该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

非法拘禁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知识:

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方把自己作为定案的证据展示法庭,双方辩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156条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7条还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由此可以看出,不仅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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