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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性质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教唆犯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是教唆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亦即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构成犯罪的,教唆犯也构成犯罪,实行犯不构成犯罪的,教唆犯也不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教唆者由于缺乏实质条件而不能与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这种理论对于教唆者所教唆的诸如抢劫、杀人、放危险物质等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若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就不按犯罪处理,这显然不能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二种观点是教唆犯相对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教唆行为本身是独立的犯罪,并不从属于实行犯,即教唆犯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教唆者是否实施了教唆行为。若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行为,即成立教唆犯,显然违背了共同犯罪的理论,无视被教唆人的存在。将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与单独犯罪的教唆混为一谈,因而是不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是教唆犯两重性说。即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也具有独立性。在这种学说中,对于教唆犯的两重性又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在教唆犯两重性中、从属性居于主导地位;一种见解认为在教唆犯的两重性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除此之外,尚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统一说,即共犯的这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这种学说的前提条件是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故对于非共犯教唆性质并没有界定。

第四种观点是摒弃说。认为教唆犯不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独立种类。如有的学者通过对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的分析来证明他们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而否认教唆犯是共犯中的一个独立类型,应将教唆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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