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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该如何进行具体操作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检察机关提出妥当的求刑建议是审判机关量刑的基础。要树立量刑均衡的理念,即刑罚的轻重应当程度适当,避免畸轻畸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是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前提。

(二)依法执行量刑建议权制度

量刑建议权属于提起公诉权,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司法公正对量刑公正的要求,使得量刑建议制度成为一项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制度安排。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在起诉时附加有关量刑的申请意见书,写明“经审查,被告人(姓名、指控犯罪的性质具有法定量刑情节。

刑情节,依照刑法第X条,应当处以……”。法院做出相应判决时,应在裁判文书中称为“依公诉机关建议适用XX刑罚”。至于是否采纳量刑意见则由法院独立裁决。

(三)制定量刑建议参照标准

量刑的合理、适度是实现刑罚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量刑法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因而是衡量实践中正确量刑的当然标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一般情况下,司法人员所用的量刑建议都是从各自的办案经验及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刑事司法制度和政策的掌握等方面来获取。我国《刑法》规定了量刑幅度,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因案而异,因此,统一量刑标准并不能绝对统一,特别是涉及个案更是如此。现实中,我们又不能采取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规定每个罪名只有一个裁判标准,这样既不合法,在实践中又行不通。那是否意味着不能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呢?笔者以为,我们可不对具体罪名制定量刑标准,但可就刑罚方法的适用作一个相对统一且能被多数人基本认可、又符合实际的标准。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量刑建议应当包括:(1)是否判处刑罚;(2)判处何种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及附加刑;(3)量刑幅度的选取;(4)量刑情节功能的请求;(5)是否判处缓刑等等。此外,可将量刑情节中的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纳入统一量刑标准中,作为可适用某种刑罚的条件。当然,哪些情节和犯罪应当从重,限制适用轻刑,均应纳入统一量刑标准之中。

(四)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的种类有以下三种: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概括案件的量刑情节包括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二是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有一定的幅度,如建议判处三至五年。三是绝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提出一个绝对刑种和刑期,如认为应当判处死刑,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等。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可取,严格来讲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量刑建议。在建立量刑建议之初,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方式比较妥当,但应注意,其相对确定的幅度不能过大。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不但反映了公诉意志,体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又使检察机关避开干扰、侵犯审判权的嫌疑,紧紧掌握法律监督的主动权。笔者认为,待到量刑建议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且法官、检察官素质普遍较高的时候,可以考虑适用第三种观点,即适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五)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前情况下,笔者主张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较妥。经过庭审调查,公诉人和被告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经基本上显示出了真面目,此时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的,具有足够的说明力,易于为法官所接;同时由于有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有足够的机会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其合法权益进行辩论。

同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且系轻罪,因此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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