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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可以刑事重新审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监督与审判级别不统一,增加运行成本,效率较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应抗诉案件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实践中的做法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必须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该人民法院再依据抗诉书决定提审还是由原审法院再审。

法律咨询:

您好,刑事重新审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律知识:

对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设想

一、修改相关法律,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我国宪法确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立法时就应以此为出发点,以《民事诉讼法》第14条为指导,补充、修改、废止与此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建立内部协调统一,有机配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补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的同容,不但明确民事检察监督权,还要明确法院的配合义务,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备法院不配合之用。其次,对于《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过分限制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条文,因违背总则精神,应予取消。

二、处理好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二是法官独立。

审判独立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况且,审判独立的前提是法官达到高度的法律素养这一理想状态。而我国的现实是:相当一部分法官仍然素质低下,即使素质较高也距理想状态有距离。所以,现实中的法官仍然需要一定程序的牵制--法律监督。而这个"度",笔者认为就掌握在不破坏审判机关的威信、不破坏法官的威严的范围之内。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只监督程序,不干预实体问题。其次明确检察机关出庭监督重大民事案件的权力,同时在庭审程序中增添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程序--即在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前,增添检察机关的发言,检察人员若掌握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庭宣告,以弥补当事人力量弱小造成的信息量不足,使其能够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在法庭辨论结束,增添检察机关的发言,检察人员若发现前述审判程序错误,应在此时指出,而不得任意打断审判程序擅自发言。审判人员对检察监督的正确意见应予以采纳,立即纠正,从存在错误程序处开始重审;认为自己行为正确的,应当场提出理由,做出解释后,若当事人双方都无异议,则检察人员不能当庭再次要求纠正,以维护法庭之尊严,但有权庭外书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上级检察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认为确属重大错误,必须纠正的,则向承办法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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