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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含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网络犯罪大多系单纯举动犯或抽象危险犯,此情形,该行为在实行瞬间即已既遂,即非结果犯,自无结果地适用问题。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犯罪结果地应享有管辖权

对于网络犯罪结果地应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一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理由在于:网络犯罪大多系单纯举动犯或抽象危险犯,此情形,该行为在实行瞬间即已既遂,即非结果犯,自无结果地适用问题[8]。而在放弃“结果地”连结点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处罚,即所发生的法益侵害必须处罚,那么,可以适用以保护国家法益为宗旨的保护主义原则。如果本国国民是网络犯罪的被害者,可以适用消极的属人主义原则[9]。

上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并非只有结果犯才有结果地。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结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而有些犯罪虽然不以法定结果为既遂标志,但它的成立可能包含有结果的要求。如诽谤罪即是,没有发生一些较严重的结果,那么谈不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所以哪怕是行为犯、举动犯等,它们也是有结果地的。其次,网络犯罪也并非全都是举动犯或抽象危险犯。虽然网络犯罪的概念迄今还众说纷纭,但从国外较为通行的《网络犯罪公约》的界定来看,它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场所)的犯罪。如借助网络故意杀人的犯罪,显然就是结果犯且存在结果地。再次,如果放弃以结果地为连结点,适用保护原则或属人原则,那么按照各国惯例,这两项原则的适用基本上都有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假设行为地国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其他国家即使有心管辖,恐怕也无能为力。如2000年5月,菲律宾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制造了“爱虫”病毒,给包括菲律宾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网络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是,由于菲律宾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其定罪量刑,所以该案最后只能不了了之。而依据属地原则主张管辖则不受双重犯罪的限制,这就凸现了这类案件中以结果地为连结点的必要性。此外,我国刑法在属地原则中已经立场鲜明地采取了遍在说,如果仅仅因为犯罪中介入了网络的因素就改变原有的规定,法律稳定性、严肃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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