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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与抗诉权运用过程中的矛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制度目标的偏离

从前面我们对两大法系量刑建议制度的介绍中得知,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德国,量刑建议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的,因为法官对于量刑建议的尊重是以认可辩诉交易或者是协商程序为前提的。但在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存在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抑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为价值目标的,也就是说,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与国外相比是在不同的目标指引下进行改革的,这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角色定位息息相关。当然,我们可以说量刑建议制度的存在是以追求量刑公正为基础的,这多少与法国的量刑建议制度靠边。但问题是,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条件配合和制度支撑下,量刑建议制度在可能带来量刑公正的同时,又会带来多少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候的武断和腐败?在相关制度未建立的时候,这样的量刑建议制度是不是要以牺牲被告人的利益为代价?它对法官的影响是抑制自由裁量权还是法官对于矛盾转移处理的顺水推舟?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实基础重新反思该制度的改革。

(二)量刑建议权与抗诉权运用过程中的矛盾

在实践中,启动抗诉权是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这一程序的,但是量刑建议又不可能每案讨论,大多数情形下是个别公诉检察官的个人意见,在这具体主体不完全同一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形。在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公诉检察官个别人或科、处意见、建议偏颇而又被法官采纳,在判决以后,到了监督环节经过审查觉得判决不公的情况,对于这种矛盾,该如何处理?提出抗诉,是不是会有“自打嘴巴”的嫌疑?站在本位主义角度,这种不可避免产生的矛盾,也容易让法院、法官困惑,甚至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随意、不严肃,甚至成为法官攻击的靶子。

(三)量刑建议与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有一个很重要的基本精神就是控诉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实践早已证明,一方的权力过大,必然会影响法官的居中裁判。而量刑建议权作为现行公诉权的扩展,我们在改革量刑建议制度的同时,是不是要考虑注意防止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干预?很多专家指出,量刑建议仅为一种建议权,没有法律终局性,最终决定量刑的还是审判权,所以不会对审判权造成干预。但是实践中检察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说明的仅仅是检察官的准确判断?结合我国权力运行规律,法官当真能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居中裁判?暂且撇开其他因素,这也主要涉及到法官的主观预断,我国庭审制度进行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取消了庭前案卷全案移送,改变原来“先定后审”的局面,避免使法官产生主观预断,而主要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而如果再赋予公诉人量刑建议权,无异于在定罪、量刑程序之前再次使法官产生预断,不能不说这是与庭审改革的精神相违背的。况且,在我国实行罪刑不分离的庭审程序的情况下,这种主观预断就更难避免了。

(四)量刑建议与控辩平等

1、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待完善。尽管借助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我国从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对抗主义诉讼模式转化,但是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仍然有待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但在实践中,大多数辩护人能够在法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证据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大多辩护方不可能全面知悉控诉方掌握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可能理智地决定是否认罪,也不可能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积极的反驳或者论证。我国著名诉讼法专家陈*中先生就曾指出“在国外,量刑建议是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前提的,即控辩双方在知悉对方的证据资料,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了解控方全部有利或不利于控诉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出庭的。这一点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很不相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从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量刑建议。因此我个人认为公诉制度改革中当务之急是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这充分揭示了证据开示制度对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性。尽管对于证据开示我国实践中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是离量刑建议所需要的程度还有较大距离,仍需要继续摸索完善。

2、我国没有建立强制辩护制度。有专家指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不是压缩被告方的辩护空间,不能认为起诉方提出了量刑建议,辩护的余地就小了。相反,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使被告方的辩护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增强了控辩式诉讼的对抗性,但是,我国并没有在所有或者说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确立强制辩护制度,事实上,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那么对于被告人来说,其并不精通法律的话,对于检察量刑建议,即使其认为不当,又能提出多有力的反驳意见?而在我国,根据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大多能被法官所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否真的都如此准确我们有待商榷,但是可以看到检察量刑建议对法官的量刑决定有着很大影响,问题是反观我国刑事审判法庭上被告一方并不能对量刑建议提出多有力的反驳意见之下,如何能消除人们对于量刑是否公正的合理怀疑?而且,就算是有辩护律师在场的庭审,我国辩护律师权利受到诸多限制,其是不是能在实践中充分地发挥辩护能力为被告人的量刑辩护?这也是值得我们考量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在相关条件不够成熟和相关制度未够完善的情况下推进的,这对审判权独立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侵害是我们在目前的制度支撑下所无法避免和解决的。当然,追求量刑的公正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方向,但是,当务之急不应当是急于推进量刑建议制度,而是对相关基础条件和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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