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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有哪些立法体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中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中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法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一是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2、刑罚的法定化

只做到犯罪的法定化,没有刑罚的法定化,仍然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刑罚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已相当详备。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后纳入其中。另一方面,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民族歧视罪等。新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新设的贪污贿赂罪章和渎职罪章中,修订后的刑法也增设了不少罪名。这些新增罪名,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

同时,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后的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和抽象,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简过宽,难以确保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修订后的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以及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一系列单行刑法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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