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是怎么量刑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在一个特大贩毒案中,公安局的起诉书定为从犯,而检察院又定为主犯了。这案件已到了法院,被告人没有出资.不是毒品所有人,只是邦别人销货,获得少量利润.卖的钱都上交给他人的,还可不可能定从犯?
律师解答:
你好,从你所述来看,他参与了毒品的销售,“获得少量利润,卖的钱都上交给他人的”,可见也从中盈利,检察院定为主犯并无失当。建议你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此案,争取轻判。
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的数量与量刑
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
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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