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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即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是实现刑罚权的前提和基础。公诉权作为一项司法请求权,其核心是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定罪请求权是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量刑请求权是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该两部分内容是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目的。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的存在;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意义,其请求也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就理应享有量刑建议权。它在刑事审判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着这一权力,只是没有用足用好。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控方意见,如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对量刑建议权的适用,只是初级或者称之为浅表的。公诉人应当在论证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发表较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刑事政策和案例,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这样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在立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60条规定:“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这些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发表意见”应当理解为公诉人既可以对定罪发表意见,也可以对量刑发表意见,而且是较为具体、明确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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