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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由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内容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因而可以称为犯罪故意的法定类型。二者区分的根据主要在于两者的意志因素不同。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认识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复杂情况,进而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完整内涵和外延;二是,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即在把握两种不同犯罪故意的要素构成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的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予以准确把握;三是,有助于准确量刑。一般而言,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应重于间接故意犯罪,因为前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恶念更加强烈一些。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存在明知,意志因素为希望的心理态度,即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程度区分,可以把直接故意进一步区分为两种形式:(1)“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可能发生+希望发生”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形式可以概括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体表现为:(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可能性,而非必然性。(2)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为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即听之任之,不积极追求,也不排斥。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在突发性犯罪的情况下,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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