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侦查情节对毒品犯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特勤侦查情节对毒品犯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公安机关在缉毒中,往往安排秘密力量、侦查人员以及被查获的吸毒者,向贩毒嫌疑人约购毒品,在毒品交易进行时人赃俱获。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各国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特情介入的案件由于存在特情引诱,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又有别于一般的毒品犯罪。
对于如何把握特情“引诱”的限度使之不丧失合理性,需要满足四项条件:
(1)使用通常的侦查方法无法取证查实;
(2)“引诱”的对象必须是合理地被认为有毒品犯罪嫌疑的人;
(3)“引诱”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
(4)“引诱”没有达到使对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在此条件下,警察或者线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特情问题,实践中有的特情使用又不规范,甚至出现引诱无犯意者犯罪的情况。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
(1)要注重区分犯意引诱与合法诱惑侦查的界限,认真审查案件的侦破过程,从特情与被告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根据相关线索确定了嫌疑人或有证据表明某人有毒品犯罪的表象特征后介入,被告人主观意图是否已流露(如预谋预备),被告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被告人实际控制毒品时间,诱惑侦查行为的强度等方面,结合其他证据和犯罪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2)对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不明确的,应同公安缉毒部门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确实无法查清是否有特情引诱的,判处死刑时,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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