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杀人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本案要求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明白了上述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才能具体分析文章开头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以共同学习:
1、通过对所涉及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不难得知:围观的群众是不涉嫌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围观的群众,未进行追赶,未唆使小偷跳河,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小偷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违法、不涉嫌犯罪。更何况,围观的群众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围观的群众有会游泳的,由于未负有救助义务,也仅仅是道德所衡量的,不存在过错、不涉嫌违法。
2.追赶的居民,实施了追赶行为,使得小偷跳河,后溺水身亡,追赶的居民未实施救助。首先,小偷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是居民追赶的原因。居民在发现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是有权利制止、有权利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因此,居民进行追赶欲实施抓捕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小偷跳河,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小偷跳河是为了逃脱、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自主决定的。居民看到小偷跳河后,停止了继续追赶,并在岸边围观。而此时,河对岸,已有警察到场,也在关注小偷的举动。当看到小偷出现危险、快要沉入水中时,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齐声大喊:“有危险,快救人!”可知,追赶的居民和周围民众已经意识到小偷的危险,大声呼救,说明主观上无恶意,且大声呼救本身就是一种救助的措施。当追赶的民众看到河对岸有警察,本以为警察会下水施救,遂大喊“快救人”,不存在过错,不涉及违法。并且,追赶的居民并不一定具备游泳的能力,因此,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追赶的居民,也不构成犯罪。
3.在场的警察,未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小偷溺水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首先,肯定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警察是由于收到群众的报警,才赶赴现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且看到小偷会游泳,仅在岸边等候或请求救援,不存在间接故意。其次,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由于小偷本身会游泳,懂得一定水性,警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溺水,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身负一定的职责,不但具有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更有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职责。本案中,小偷虽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未遂),但在其遇到危险时,更多的代表的是一个“公民”,此时此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比追究违法责任更大的事情,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生命最可贵!”在此情况下,警察就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而履行这种义务的,应当是积极的行为。本案中,当看到小偷遇到沉入水中危险,其未能实施积极的、有效的救助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的、消极的行为。其疏忽大意的认为,不会溺水,而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存在一定的玩忽职守。当然,如果在场警察根本不会游泳,且打电话是为了寻求支援,客观上不会游泳,则不存在过错,也实施了相应救助措施(打电话寻求支援),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例:
一名小偷去小区偷东西,被居民发现后仓忙逃跑,附近的居民闻讯后纷纷拿起棍棒,追赶小偷。小偷被追赶到一条河边,发现居民仍紧追不舍,小偷来不及脱掉衣服,就匆忙跳入河水中,向对岸游去。追赶的居民,到岸边,停止了追赶,纷纷拿起电话报警。小偷向对岸游去,围观的民众越来越多。不多时,警察也赶到河的对岸。小偷看到对岸的警察,感到害怕,同时由于体力不支,开始挣扎。附近围观群众,大声喊叫“不好,快救命!”但,未有人实施救援。河对岸有两个警察,一个在打电话,并没有实施救援行为。小偷最终溺亡。
案发后,引起网民巨大热议。一方面是对小偷盗窃行为的憎恨,认为咎由自取,一方面是对小偷因此失去生命感到惋惜,对百人围观、无一人相救感到失望,对警察未实施救助感到不解和悲愤。
对于“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
现从法律专业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声明:前述案例的内容,是引用其他网络新闻报道并加以概括,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实,不代表真实事实,仅作理论探讨。
本案例中,小偷被追赶,跳入河水中,后体力不支沉入河水中,追赶的民众以及围观民众无一相救,且警察也未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偷溺亡的悲剧。追赶的民众、围观的群众,以及在场的警察,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本案所涉及到的三个罪名的法律概念,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综上,是否属于违法犯罪,需要从刑法犯罪构成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来具体分析的、综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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