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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失衡的表现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容易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刑罚抽象的公平与正义,而是在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之间的量刑是否均衡。如果量刑失衡,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乃至轻纵了罪犯,或者冤枉了无辜,这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在我国,由于刑法理论偏重于犯罪的定性,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并不很重视,对量刑的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对量刑随意性较大,造成量刑不适当、不公正,致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量刑失衡现象突出。

量刑失衡(ImproperSentence)亦称之为量刑偏差,是指在特定的时空之下,人民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在既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刑事的个案的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罚不当罪或者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刑罚裁量相对悬殊而又无合理根据的刑事司法现象。量刑失衡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正性。其突出表现在:

1、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

由于我国存在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三种不同的审判组织,他们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而不同的人的人生经验则可能完全不同,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所以极易造成量刑的失衡。

2、控辩双方参与量刑不充分导致的量刑失衡

在我国定罪与量刑合一的模式中,控方和辩方参与量刑都不充分,对量刑判决的影响也很小,尤其是在死刑量刑程序中,合议庭往往要把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仅由审委会以书面审理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并没有控方和辩方的参与,而且这个程序是不对外公开的,极具秘密性的。控方和辩方对死刑量刑的影响仅仅局限于庭审调查时向法庭提交的量刑方面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辩论时就被告人的量刑进行的辩论,而在这两个阶段,控辩双方也并未专门就死刑量刑提交证据及进行辩论,就量刑提交证据和进行辩论的行为只是定罪过程中的附属行为而已。因此,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参与程度实在有限,理所当然的导致量刑失衡。

3、被害人对量刑难以施加影响造成的失衡

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则是其作为当事人的重要体现。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是符合加强对被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国际潮流。但由于我国目前的量刑程序没有被害人参与,在量刑问题上被害人即使有自己的看法也难以行使,例如被害人可能会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重判。故被害人难以对量刑施加有效的影响,完全可能造成量刑不均。

4、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

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是与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处罚要较落后地区轻,如同是盗窃1000元,有的地方判1年,有的地方判2年,还有的法院则免予处罚。另外,在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社会治安环境差的地区比社会治安好的地区在量刑上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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